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簡-2793-2024123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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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793號 原 告 吳素芳 被 告 施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7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 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19時許,依訴外人沈峻麒之指示,假冒與其容貌相似之訴外人曹偉倫,前往新北市中和區某便利商店內,將曹偉倫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B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由訴外人侯湘茗(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燦樹」)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並代曹偉倫於110年12月1日至同年月3日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洗錢期間在臺中市某旅館內接受監控。嗣系爭詐欺集團取得A、B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分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暱稱「莊俊賢」、LINE通訊軟體暱稱「MENGBAN莊俊賢」、「客服專員1」,向原告佯稱:可操作「KUCOIN」APP投資獲利,但需先充值始能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2月1日9時28分許,匯款82萬元至訴外人蘇浤嘉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旋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原告因而受有82萬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