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JEV-113-重簡-2799-20241230-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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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99號 原 告 林長熠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梁馨云律師 被 告 范姜弘 被 告 劉士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借款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惟上 開契約書之約定條款已約定,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糾紛,契約當事人間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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