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JEV-113-重簡-299-20250221-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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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筠 林宏曜 洪鈺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孝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 訴狀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是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1萬3,02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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