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簡-596-20241122-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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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閎鈞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00元(即機車維修費69,900元+1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