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JEV-113-重簡-617-20241128-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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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17號 原 告 賴俊杉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慧律師 被 告 周秘文 被 告 陳曉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 ,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