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JEV-113-重簡-683-20241017-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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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吳佳萍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被 告 黃切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