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JEV-113-重簡-869-20250108-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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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許家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慈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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