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JEV-113-重聲-183-20241030-1

字號

重聲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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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蔡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8元,並應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重簡字第453號民事簡易判決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並於113年9月13日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核後,查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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