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JEV-113-重聲-211-20241225-1
字號
重聲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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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相 對 人 王鑫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575號判決認定聲請人全部勝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於同年9月30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後,查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如 附表所示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由聲請人預繳,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至於原告所溢繳之110元,由本院另行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