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JEV-113-重聲-221-20250113-1

字號

重聲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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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陳柏蒼 相 對 人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7,50 0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重建簡字第3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項目 金額 說明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無 社團法人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初勘) 5,000元 社團法人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複勘) 7萬元 玄關、廚房木作裝潢天花板拆除 22,800元 左列二項費用係鑑定單位要求聲請人為配合鑑定所支出之費用,應屬訴訟程序之必要費用。 玄關、廚房木作裝潢天花板復原 5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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