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JEV-113-重補-109-20250219-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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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09號 再審 原告 冠德美麗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榮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世彬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26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 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 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 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619 元,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3,420元(起訴前之民國113 年12月20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