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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補-120-2025021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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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振豪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6,19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 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