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補-123-2025021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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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燦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 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