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JEV-113-重補-151-20250203-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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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柯鎮宇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冠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4,0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