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補-152-2025021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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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媚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6,12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1,110元 (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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