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JEV-113-重補-19-2025020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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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9號 原 告 蔡永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悠健身 Urfitness_億峰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