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補-35-2025011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35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詹曜禎即詹家福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詹曜禎即詹家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萬9,72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4,464元) 1 利息 10萬元 105年1月22日 113年10月24日 (8+277/366) 2.885% 2萬5,263.46元 小計 2萬5,263.46元 合計 12萬9,72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