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JEV-113-重補-38-20250113-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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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志明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 1,408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