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JEV-113-重補-39-20250203-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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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志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28元(計算 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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