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JEV-113-重補-5-20241226-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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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7,952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