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JEV-113-重補-57-20250113-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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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57號 原 告 謝良梅 原告與被告吳姝嫻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8,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