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補-60-2025021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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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偉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 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 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