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補-62-20250114-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6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李洧緹 原告與被告李洧緹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 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萬3,432元) 1 利息 1萬2,256元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7日 (10/365) 12.75% 42.81元 2 利息 6萬159元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7日 (10/365) 15% 247.23元 小計 290.04元 合計 7萬3,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