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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補-72-2025021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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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 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江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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