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補-92-20250211-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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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92號 原 告 劉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重佑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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