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JEV-113-重訴-507-202502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邱意絜 被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張承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承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萬9,8 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