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訴-507-202502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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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張承祝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邱意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 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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