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JEV-113-重訴-507-20250314-4

字號

重訴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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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意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承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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