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JEV-113-重調-70-20241016-2

字號

重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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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林國維 相 對 人 陳林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國雄」之記載,應 更正為「聲請人林國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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