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醫簡-2-20250114-2
字號
重醫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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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醫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