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JEV-114-重保險簡-1-20250310-1

字號

重保險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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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佩汶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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