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JEV-114-重司小調-622-20250307-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子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林子惠之住所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