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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4-重司小調-70-20250214-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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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玄燁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佐,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