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4-重司小調-707-20250328-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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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安(原名王世賢)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 林奕安之戶籍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遷入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又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記載之相對人地址,係其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前之戶籍地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與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單在本院限制閱覽卷內可稽。故相對人因住居所與其他可供送達之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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