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4-重司小調-751-20250328-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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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秋雄即秉成水電工程行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林秋雄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之戶籍址現設於臺北○○○○○○○○○,有其個人戶即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之秉成水電工程行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然查該水電工程行已於民國102年間經廢止登記,且聲請人自行寄送催告函至該址,亦因原址查無其人而遭退回,足見該址並非相對人可供送達之處所。是相對人住居所與其他可供送達之處所不明,揆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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