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4-重司簡調-150-20250214-1

字號

重司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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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李宗信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玄衛間給付租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表明本件請求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聲請費。 二、表明系爭租賃物(如為房屋,請表明門牌號碼),如有租賃 契約等文書證據,應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本裁定不得異議。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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