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JEV-114-重小調-17-20250210-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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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方大維 相 對 人 劉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在我國之居留址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 內政部移民署資料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荏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