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4-重小調-21-20250205-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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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杜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深坑區,非本院所轄,又 依原告之主張係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是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為調查證據之方便,自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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