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JEV-114-重小調-22-20250203-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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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家輝 相 對 人 陳月珀(顏鴻文之繼承人) 顏順敏(顏鴻文之繼承人) 顏家新(顏鴻文之繼承人) 顏順利(顏鴻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誤匯入被 告被繼承人顏鴻文帳戶內之款項。又被告陳月柏、顏順敏住所均在嘉義市、被告顏家新住所在嘉義縣、被告顏順利住所在桃園市,有渠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均不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之一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