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JEV-114-重小調-27-20250206-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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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相 對 人 劉雅芳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5萬5,000元匯入相 對人所開立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