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4-重小調-32-20250214-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周雨澤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電信費,又被告住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13號,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