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JEV-114-重小調-63-20250312-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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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藍晧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鴻(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申設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 之戶籍即住所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