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JEV-114-重小調-69-20250324-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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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劉堡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0號之1 ,而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件事故調查資料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荏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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