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JEV-114-重小-158-2025021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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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于美玲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於起訴前之112年1月6日已死亡,有收文戳章、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