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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1

案號

SJEV-114-重小-161-2025032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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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 告 黃佳琳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 21日16時宣判,茲因就審期間不足,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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