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4-重小-178-20250328-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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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 告 白家維 沈素真 白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白玉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宗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白家 維、沈素珍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 45,218元 白家維、沈素貞、白玉民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 45,218元 白家維、沈素貞、白玉民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