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JEV-114-重小-18-202503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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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陳廷恩 陳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被告陳廷恩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被告陳聰霖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