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JEV-114-重小-206-202502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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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李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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