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4-重小-215-202503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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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左鎮東 被 告 林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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