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4-重小-255-202503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被 告 劉學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